服務專區

消保專區

行政處 - 消費爭議申訴、調解程序

作業程序說明

一、 承辦機關(單位):

南投縣政府(秘書長辦公室)消費者保護官

地 址:南投市中興路 660 號 A 棟三樓

電 話:(049)2222106 分機 1099(午休時間 12:00 至 13:30)

傳真:(049)2205129

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午休時間 12:00 至 13:30)

傳真:(049)2205129

線上申訴網址:appeal.cpc.ey.gov.tw

二、申請條件或內容:

1.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消費者保護之主管機關,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2.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 其分中心提起第一次申訴, 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提起第二次申訴,亦未獲妥適處理時,則依同法第四十 四條規定,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均未能獲妥適處理,亦可依法提起消費訴訟。

三、應備書表及證件:

消費者遇有任何消費問題,除可撥「1950 消費者服務專線」,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外,若欲提起消費申訴,請下載「消費爭議申訴書表」,依格式填 寫、簽章,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寄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四、處理期限:

1.申訴案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2.調解案件: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七條規定:「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前項調解期日,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不得逾三十日。」;調解成立者,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六條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調 解書送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審核;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亦得申請調解委員會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消保宣導